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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浙江省乐清市人,1995年出生,大专文化。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认识了女孩葛某。
(图文无关)
今年7月23日的凌晨,王某和葛某一同前往绍兴一家酒吧喝酒。两人一直喝到了凌晨2点30分才离开酒吧。
王某驾驶着自己的尼桑汽车送葛某回家,车辆停靠在大厦楼下后,王某见色起意,强行亲吻、抚摸被害人葛某某,压制被害人葛某某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葛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同日凌晨3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案发后,王某赔偿了葛某22万元人民币,并获得了葛某的谅解,并写有谅解书一份。
8月3日,王某正式被公安机关逮捕。10月9日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罚,且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因此法院最终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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