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2日下午,温州市中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温州中院刑一庭庭长任国权向社会通报温州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温州法院始终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其中有以下几个案例事发乐清。
温州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1 - 以林某敏为首的涉黑组织系列案 案情 2005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敏利用亲友、道友、毒友等势力,通过拉票、贿选、威胁等方式,先后当选乐清市某街道郭某村村长、村书记、乐清市人大代表等职。为扩大势力、树立威信,林某敏先后网罗、控制身边亲友、道友及社会闲散人员,安排组织成员进入村两委任职,逐步把持郭某村基层政权,通过村两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采矿,破坏郭某村耕地、林地,侵吞村集体资产,同时通过暴力、威胁、串通投标等手段强揽、控制该街道的道路、河道、绿化等工程,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林某敏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刘某乐、薛某千、缪某勇、丁某有及王某明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杨某、金某富、林某品、金某祥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管理、控制和笼络组织成员,被告人林某敏帮助被告人刘某乐和王某明获取工程项目,和被告人林某品参股KTV,和被告人金某富等人合伙成立乐清市大富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获取工程项目分红,安排被告人缪某勇在放贷公司上班领取工资,并安排组织成员聚餐娱乐,以提高组织成员内部凝聚力。同时,林某敏还扶植被告人金某祥、金某富任职郭某村两委,提升组织成员社会地位,以进一步强化对郭某村基层政权的控制。
为确立组织地位,攫取经济利益,独霸一方,被告人林某敏先后组织人员对举报人胡某豹、胡某勇进行殴打,对绅坊村办公楼进行打砸;为他人琐事纠纷组织人员进行聚众斗殴;纵容和支持林某琴、王某明等人在郭路村麦磨山、底苗山、流水崖、下坟、南山地块等处大肆采挖山皮料,造成矿产资源和山地被严重破坏,被采挖山皮料共计194186.8立方米;对区域内的施工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占用项目施工产出的洞渣;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叶某华;对甬台温铁路工程项目、城南大道建设工程、污水管网工程的施工方进行强迫交易;非法转让郭某村的土地使用权给本村及外村村民作为地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36万余元,同时将部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企业和个人使用;安排人员对绅坊火车站通站大道工程、绅坊村河道整改工程、绅坊动车站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绅坊动车站外墙修补工程进行串通投标,数额达4400余万元,形成“石帆的道路工程必须由林某敏做别人做不了”的重要影响,并迅速积累财富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运行模式,严重破坏了乐清市石帆、虹桥及周边一带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判决结果】永嘉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罪判处林某敏等十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总计176万余元。
2 - 以卢某峰、卢某华为首的涉黑组织系列案 - 案情
2006年前,被告人卢某峰开始混迹于社会,网罗了一批社会闲杂人员;被告人卢某坚曾担任乐清市某镇新某村村委会主任、曾当选乐清市人大代表,一贯作风强势,在当地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被告人卢某华曾为乐清市乐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善于结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至2006年,卢某坚、卢某华、卢某峰父子三人利用其宗族势力在新某村较为强大的条件,在乐成镇慎海片区形成较大的社会势力及影响力。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组织形成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垄断新塘工业区主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建设及生产设备、物资搬运、部分基建设备购置等,从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非法所得被卢某峰、卢某坚、卢某华三人支配控制,部分用于购买豪车、挥霍、赌博及投资经营其他项目,部分被用于维持组织运转。同时,为了管理、笼络组织成员,卢某峰、卢某坚、卢某华先后以乐清市长江物流有限公司、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市头盔摩配产业化功能区道路网建设工程项目部、“新塘工业区搬运队”名义,安排组织成员上班或参股,并以分发工资或给予生活费的方式维持成员日常开销,组织成员生活上遇到困难,卢某峰等人会给予一定帮助,从而形成了“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运行模式。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及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因琐事纠纷打砸某酒吧,为讨要高利贷债务进行语言恐吓、暴力殴打、打砸财物,因投资纠纷在某火锅店乐清分店消费后强制签单挂账;向新塘工业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强行索要“进场费”“误工费”1000余万, 以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强行承揽新塘工业区多家企业的土方回填、道坦、围墙附属工程建设,金额达1000余万元;为打压竞争对手、垄断新塘工业区主体工程建设,卢某峰非法持有二把仿制手枪,并交由专人保管;组织他人参与乐清市头盔摩配产业化功能区道路网建设工程、新某村垦造水田项目串通投标,中标价格达3500余万元。该组织通过实施这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在新塘工业区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严重扰乱、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判决结果】龙湾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罪判处卢某峰、卢某华等二十一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总计470万余元。
3 - 以李某锋、马某豹等人为首的 涉恶集团“霸王搬运”系列案 - 案情
2016年2月份以来,乐清市柳市镇、城南街道、虹桥镇等地部分新建小区先后建成交付业主后,李某锋、马某豹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伙同小区所在地社会闲杂人员、职业从事搬运的社会人员等,组建搬运队,通过殴打等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利用当地社会闲杂人员的社会威慑力及搬运队成员显露纹身等,以及通过小区物业人员在广告推广、建材进场、人员进出管理、建筑垃圾堆放等方面对业主进行刁难,为搬运队提供便利等,非法垄断新建小区的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使用水泥、沙、石子、石灰等建材的供应,迫使业主接受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搬运服务及装修建材供应,强迫其他搬运队或搬运工人退出小区搬运服务,实施恶势力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乐清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李某锋、马某豹等四十四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总计127万元。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