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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农贸市场二楼时代广场购物中心2FA11号的“朗意生活官”店铺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4年2月26日,被处罚人叶某某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清远路221号综合农贸市场二楼时代广场购物中心2FA11号的"朗意生活官"店铺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
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化妆品4种9件;3.罚款人民币
21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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