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柳市执法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施工工地向河道偷倒建筑泥浆的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并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共计倾倒建筑泥浆78立方米),随后依法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对现场勘验情况无异议。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该行为予以立案。
据调查,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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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撤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醒
各类建设工地应当合法合规妥善处置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渣土,不得随意倾倒入河。
泥浆和渣土的倾倒会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的正常行洪输水。严重时,河道可能会丧失行洪输水功能,导致区域性内涝。
此外,泥浆和渣土还会影响河道水质,对水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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