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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案 说 法 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法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若要走上工作岗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
据了解,今年以来我市企业因“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被市应急管理局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企业已有37家。
01 案例介绍
2020年7月21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该公司设有焊工岗位,其招用9名焊工上岗作业,其中李某某、唐某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唐某某、李某军、苏某某三人特种作业操作证应于2019年11月复审而未复审,另有汤某某、刘某某、佘某某、范某某四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02 处罚结果 该案于2020年7月24日经乐清市应急局批准立案,按照法律法规,最终对该企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04 温馨提示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者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乃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无小事,安全生产更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请各生产企业引以为戒,从根源上杜绝隐患发生。
来源:乐清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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