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6日,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永嘉某某阀门有限公司、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在乐清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温州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乐清市法院院长李德通担任审判员,乐清市检察院检察长潘勇出庭支持公诉。
案件简介
2020年3月,南通某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单位永嘉某某阀门有限公司采购上海某阀门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图片 ”商标阀门144台。随后,永嘉某某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委托其他多家公司非法生产印有“图片 ”商标疏水阀、截止阀、闸阀总计144台。南通某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阀门后,向永嘉某某阀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890元。2020年6月16日、6月19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通某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溪工程点检查发现上述假冒“图片 ”商标阀门并予以扣押。
公诉人潘勇宣读起诉书
2021年4月22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永嘉某某阀门有限公司及王某某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法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支持“图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前,在检察院和法院的协调下,双方就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被告方赔偿原告12万元人民币。
庭审中,被告单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认罪悔过。鉴于被告方已赔偿被侵权企业的损失,且认罪悔过态度较好,公诉人当庭变更量刑建议。
经过审理,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该案作出当庭判决:
被告单位永嘉某某阀门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检察官说法
保护知识产权是全社会的责任。作为法治护航者,乐清市检察院将坚决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各企业应当严格自律,自主创新,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公平、有序、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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