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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云,男性,1998年,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住贵州省安龙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项*营,男性,2001年,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住贵州省安龙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云、项*营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晚,被告人熊*云在其乐清市柳市镇西兴路暂住处内提议抢劫,项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项*营先后同意,熊*云提供其暂住处内的自拍杆和尖刀,驾驶电瓶车载项*营、项某某到乐清市盐盆街道杨岙村至吴岙村的路边守候。同日22时4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骑电瓶车经过,被告人熊*云、项*营和项某某分别持自拍杆、尖刀和现场拾得的木棍实施拦截、威胁,索要财物,其中,熊*云持自拍杆打王某某右侧肋部一下,用自拍杆顶住王某某后背,项*营持尖刀架住王某某的脖子,从王某某身上搜得现金人民币100元,王某某下跪哀求,熊*云、项*营和项某某放王某某离开。
被告人熊*云、项*营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熊金云、项正营和项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亲友向公安机关退还赃款人民币10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
乐清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熊*云、项*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云、项*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熊*云、项*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云、项*营系初犯,且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云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项*营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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