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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解释一下,情况很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一般情况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到“爱与懂”这位当事人的情况,他父母全款给他买房子,登记在他名下,视为他父母对他的赠与。现在“爱与懂”如果自愿加上女方的名字,就是“爱与懂”自愿将1/2份额的房子赠与给女方,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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