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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分担生均培养成本,促进公办普通高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秋季起调整乐清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乐清市公办普通高中每学期学费增加650元,即:浙江省乐清中学由1500元调整为2150元;乐清市第二中学、乐清市第三中学、乐清市虹桥中学、乐清市柳市中学、乐清市白象中学由1350元调整为2000元;乐清市第四中学、乐清市大荆中学、乐清市芙蓉中学由900元调整为1550元。
二、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学费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乐政发〔2004〕24号)执行;困难家庭子女学费按照《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1〕123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入学开始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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