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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过期瓜子,超市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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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蚊子 发表于 2024-3-15 16: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果不慎买到过期食品,应如何处理呢?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7日,小梦(化名)在A超市购物时,买了一袋香香牌(化名)瓜子,花费5元。回家后,小梦发现该瓜子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保质期为6个月,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后小梦至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市场监管局查明情况后对案涉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小梦认为A超市没有履行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瓜子,故诉至法院要求A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对销售者而言,惩罚性赔偿以销售者的明知为要件。销售者“明知”的判定,应当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标准,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2.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4.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5.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6.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7.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本案中,A超市在明知案涉瓜子已过期的情况下仍进行售卖,属于上述情形。法院经审理判决A超市向小梦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法官后语

食品安全关乎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此,法官提醒,食品销售者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把食品审核关,定期检查食品是否过期、变质,及时清理超保质期或者变质食品。同时,消费者在选购时要多留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功效等关键信息,要保留好购物证据,发现购买到过期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后,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至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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