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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思豪律师 发表于 2020-4-13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大家好,我是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周思豪律师,欢迎各位在本帖下留言咨询法律问题,我会在10点至11点期间给各位一一解答。
    为了更好的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上班族网携手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开通了泽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为广大上班族网友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大家可以积极提问,每周一、周五上午10点至11点不见不散。
    在上述时间段之外,也欢迎大家来电咨询(联系方式:18072051556),咨询各类法律问题。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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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周思豪律师 发表于 2020-4-13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一律认定为工伤?

       潘某系乐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潘某到单位上班,在快到公司大门口时被一辆货车撞伤,经交警认定货车负全部责任。那么潘某是否可以请求公司进行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潘某快到公司门口了,属于在上班途中受伤,且货车负全部交通事故责任,因此符合上述规定,应当将潘某受伤认定为工伤。如果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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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周思豪律师 发表于 2020-4-13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周思豪律师 于 2020-4-13 10:40 编辑
Lllois 发表于 2020-4-13 09:42
对前女友以处对象为理由曾多次向我要钱,然后我以结婚为目的赠予了她4万元人民币现在分手了请问能追回吗?

恋爱期间转账的钱,属于自愿赠与的,对方有权不予退还。
法律规定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但已经赠与的除特殊情况不得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专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恋爱期间赠与一定的礼物符合社会常理,一般的赠与无论恋爱成功与否都无法再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恋爱期间赠与数额巨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等因素,恋爱期间大额财产的赠与往往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这是社会公众可以认知的合理范畴,在大额赠与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愿望将不可能存在,所以另一方理应返还接受的大额财物,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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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周思豪律师 发表于 2020-4-1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幂家小包 发表于 2020-4-13 09:45
我离职了,在离职是公司不肯给我离职证明,也没写明拖欠工资,可是公司不发绩效部分工资给我。因为谈的时候 ...

你好,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公司对于绩效部分的工资没有发放,需要你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公司存在克扣工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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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周思豪律师 发表于 2020-4-13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腐男先生oc 发表于 2020-4-13 10:27
工作一年,小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没有打卡记录,没有工作证工作服。现在离职了最后一个月工资已经3年过去 ...

你好,如果在工作中碰到克扣工资的情况,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报案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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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周思豪律师 发表于 2020-4-13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迺毐 发表于 2020-4-13 09:47
租房,洗衣机坏了,房东让赔偿新洗衣机合理吗

你好,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房中的物品如果是由于你未正当使用原因导致损坏,那么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该租赁物是自然原因导致损坏,那么维修或者置换的责任是有出租人承担的。
下附法律规定: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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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周思豪律师 发表于 2020-4-13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腐男先生oc 发表于 2020-4-13 10:45
周哥,这不是我想要的答案。劳动局已明确表明这样他们也没办法。什么证据都没有,只有对方承认这件事的存 ...

法律规定赋予了每个人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如果连这一块权利都放弃了,那么从其他的角度会更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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