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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方某某原系A公司总裁,于2016年3月离职。离职后方某某与A公司原副总裁沈某某等人签订合伙创业协议,约定成立融某公司,方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沈某某系股东。融某公司成立后,开发投资系统、估值系统等与A公司同类产品,并经沈某某推荐,先后招募何某某、李某某等数十名A公司相关业务技术人员到融某公司担任同类职务。
2017年至2018年,方某某、沈某某明知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服务器源代码系测试人员李某某利用其在A公司工作时获取,仍授权融某公司技术测试人员将李某某获取的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在融某公司服务器上搭建测试环境,供融某公司相关人员工作使用。经鉴定,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服务器源代码和数据库备份文件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A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经评估,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的许可使用费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月1日的价值为2179852元人民币。
2022年11月28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融某公司罚金80万元,被告人方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二十二天,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四天,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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