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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坚守安全生产红线,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一)临时零售截止时间:2021年2月26日(农历正月十五)。
(二)限制燃放区域可以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春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50米以内;
(三)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及其周围50米以内;
(七)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八)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九)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周围50米以内;
(十)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三、限制燃放区域
(一)乐成街道、城南街道、城东街道建成区。
(二)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建成区。
四、安全管理规定
(一)经营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要按照规定设置储存场所。零售单位必须在许可期限内销售烟花爆竹,许可时间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统一由批发公司回收保管。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回收。
(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储存,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场所等部位设置储存点。
(三)产品安全。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燃放安全。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职责分工
批发、零售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违反存放规定,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日常管理、宣传教育、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监督电话
市长热线:12345
公安机关:110
应急管理部门:61525666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61887766
乐成街道办事处:61886363
城东街道办事处:57570800
城南街道办事处:61886976
柳市镇人民政府:61721234
北白象人民政府:61980099
虹桥镇人民政府:62352121
乐清市公安局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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