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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治杰:构筑面向未来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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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心何 发表于 2024-1-24 13: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2024年1月1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重点就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保护个人信息、防治网络沉迷等作出规定。《中国网信》杂志约请相关权威专家学者,为您详细解读。


  袁治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移动终端广泛应用,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和便捷,促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使用网络。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他们更容易受到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面临网络欺凌、个人信息泄露、沉迷网络等威胁。为此,国务院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尝试全方位构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条例》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一脉相承。一方面,为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设置多重保护;另一方面,全面保障未成年人上网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角度全方位多层次地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针对网络保护,提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条例》细化了网络保护,强调社会共治,内容涵盖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和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各部分均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面向未来:积极培育网络素养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目的在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条例》并未单纯地将未成年人定位为保护对象,而是将他们视为网络时代的积极参与者,充分尊重其主体地位。

  相较于传统时代,网络时代下未成年人通过一部手机就可以参与社会生活,但他们对各种复杂信息没有足够的认知和辨别能力,成年人也无法时刻关注未成年人接触到的网络信息。因此,一方面,需要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监管与保护;另一方面,需要提高未成年人自身应对网络世界各种风险与问题的能力。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重点关注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校自行采购相关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呼应,《条例》强调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同时,《条例》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使其免于遭受网络侵害,着重培育未成年人的网络道德意识和网络法治观念。

  净化网络:有效打破“信息茧房”

  网络上各类复杂的信息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大风险。由于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个性化推送服务无处不在,使得未成年人容易接触到各种耸人听闻的负面消息与事件,可能陷入“信息茧房”。个性化推送虽然满足了每个人的独特需求,但也使得未成年人无法获知更加全面的信息,难以形成对世界的客观认知。一旦未成年人陷入“信息茧房”,就很难破“茧”而出。网络时代自动化的信息推送会强化这一过程,甚至在未成年人群体内部形成强烈的认同感,进而扩大“信息茧房”所包裹的范围,使得“信息茧房”更难打破。

  对此,《条例》在内容和形式两方面采取了有力的应对措施。在内容方面,《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以有力切断此类黑灰产业链的源头。在形式方面,《条例》打出一整套治理“组合拳”,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并规定此类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在确立显著提示义务之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上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这些规定最大限度降低了此类信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损害。

  在自动化决策的规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考虑到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自主选择能力、很难抗拒自动化的决策方式,《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针对网络欺凌问题,为帮助未成年人及时远离各类网络欺凌,《条例》特别作出明确回应,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防范风险:坚决保护个人信息

  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逐年提升,他们除了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上网外,还广泛使用智能手表、手环等联网智能设备,这使得未成年人面临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与此同时,强化未成年人“信息茧房”形成的工具——自动化决策方式,也是首先建立在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基础之上。因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纳入敏感个人信息范畴,进一步加强了对其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则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条例》严格限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范围,并在第三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此外,《条例》还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规范。

  现实生活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内部人员容易接触到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因此,《条例》借鉴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中的“最小授权”原则,明确设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权限和审批流程,以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知晓范围,并规定必须清晰记录访问情况,采取技术措施,以防止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风险。

  除了在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提供的保护之外,《条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以此来确保未成年人的信息安全。

  多方协作:共同防治网络沉迷

  沉迷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非常严重的问题。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未成年网民工作日12平均每天上网时长在2小时以上的比例为11.1%,在节假日平均上网时长在5小时以上的比例为13.1%。而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版《国际疾病分类》已经将游戏障碍列入精神疾病的范畴。游戏障碍的主要特点是对游戏失去控制力,沉溺于游戏而忽略其他兴趣爱好和日常活动,即使出现负面后果却仍沉湎其中。近年来,沉迷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行为已经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运营网络服务的平台必须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尤其应当关注活跃在网络上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针对上述问题,《条例》主要通过技术治理的方式防治网络沉迷,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机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同时,《条例》明确,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防治网络沉迷难度大,现实中甚至出现了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以保护之名行侵害之实的问题。对此,《条例》加以明确禁止,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条例》强调多方协作、共同防治,既强调教育部门的责任,也重视家庭责任,同时明确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只有各方合力,才能构筑良好的未成年人网络生活空间,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时识别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行为,积极教育和引导,共同应对网络沉迷问题。

  明确责任:全面构筑保护体系

  《条例》设置了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例如,违反相关规定,执法机关有权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加以限制,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赋予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同时,也对政府机关和文化教育事业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稿件来源:中国网信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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