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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村委会停车收费问题:
(法条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63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27条)
1、如果停车位是划在村集体所有的非农用地上的,那么该停车位属于村集体财产。针对该停车位的收费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他人收取停车费用,村委会自己收取停车费用。
他人收取停车费用是指村委会将该停车位以租赁、买卖的方式处分给他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也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自己收取停车费用的,村委会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停车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依据及具体标准等内容,并出具相应的停车票。此时,停车收费适用市场调节价,车主若觉得收费不合理、不规范,可以拨打价格投诉举报热线电话投诉,事情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可以走诉讼等法律途径。如果村委会没有任何依据,或者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而做出停车收费决定的,该决定无效,对任何人都不具有约束力。
2、如果停车位不是划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而是划在公共道路上之类的,那么村委会若无相应授权,一般无权收取停车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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