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上班族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50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网信 “法” 言 | 自媒体相关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 (七)

[复制链接]

922

主题

1817

帖子

4112

积分

小伙伴

Rank: 1

积分
411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苏心何 发表于 2023-11-8 1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自媒体 ,是指制作 、复制 、发布 、使用网络信息内容的个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体现为网络信息 内容生产者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 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微博客 服务使用者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等。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1)《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三)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2)《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相关法律责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网络内容生态法律法规条文选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乐清上班族网 ( 浙B2-20100310-1 )

GMT+8, 2024-11-8 23:25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