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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洗钱罪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18年期间,黄某某(已判刑)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查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将黄某某以郑某某名义购买的300万人寿保险资金赎回,并将该资金用于购买虚拟币,造成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该案系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黄某某集资诈骗案时,发现洗钱线索并移送追诉漏犯的检察监督案件。
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共同协作下,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并退还部分资金。为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洗钱罪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批准逮捕,为后续追回赃款奠定了有力基础。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来源: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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