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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欣:中国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关键里程碑——《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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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心何 发表于 2024-2-5 14: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

  2023年10月,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中国发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倡议》集中展示中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长期实践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围绕人工智能发展、安全、治理三个方面系统阐述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方案。《倡议》不仅是中国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的重要体现,还深刻反映了中国对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未来的深刻洞察和美好愿景,表明了中国在全球科技治理格局中担任的重要角色。

  人工智能重塑发展新格局

  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程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依托的“大模型+大数据+大算力”路线带来一系列技术新突破,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将人类社会引向接近通用人工智能的新时代,这一发展趋势带来新形势、新格局和新挑战。我国作为世界人工智能创发的主要力量之一,近年来,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等重要战略的指引下,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领域取得一系列跨越式发展,有望从“跟跑”参与到“领跑”开拓,从而在人工智能等新型科技领域重塑发展新优势、构建发展新格局。总体而言,《倡议》的提出是我国立足世界科技前沿特征和演进趋势、把握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应对新时代科技竞争新格局的一项关键举措,不仅展示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前瞻性和**力,也代表我国在推动全球科技治理与发展合作方面所作出的积极贡献。

  首先,人工智能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中最为激烈的领域之一。人工智能的竞争早已不限于技术和产业的竞争,而是拓展到以法律和规章制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治理竞争。可以看到,近期一些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治理优势的塑造,抢占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制高点和主导地位,形成“技术赛道”“产品赛道”“制度赛道”多轨并行的新格局。因此,《倡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法律和规章制度,是我国面向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新形势提出的蕴含中国智慧的重要方案,深刻彰显我国紧抓人工智能革命新机遇、应对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新格局新挑战的重要理念。

  其次,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式发展导致新旧风险叠加,影响社会伦理秩序,带来一系列安全和伦理挑战。加强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全球协作日益成为各方共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既导致传统技术风险加剧,又带来一系列新兴风险,尤其在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环节对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带来数据泄露、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等风险。与传统技术风险有所不同,人工智能技术风险具有隐蔽性、跨域性、全球性、长期性,需要从国际层面展开持续性、系统性、协同性的治理努力。因此,《倡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保障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环节的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推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协作机制发挥积极作用。

  再次,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日益凸显“法治化”特征。从早期以科技伦理、技术标准、自律承诺等为代表的软法治理,逐步转向一种更为成熟的“软法与硬法双轨并行、刚柔并济”的新型治理模式。伴随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链结构的快速变革,人工智能治理日益成为影响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国虽就人工智能治理提出多元化的治理理念和治理路径,但将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通过法治化道路为人工智能治理提供“制度围栏”已在国际层面形成广泛共识。2023年以来,美国、欧盟、英国以及联合国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均对推动人工智能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作出实质性举措。我国也推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提出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方案。因此,《倡议》中关于逐步建立健全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提议,不仅是为国际社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在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扮演关键角色的重要体现。

  最后,发展中国家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应用层面存在智能鸿沟和治理差距。目前,发展中国家在本轮人工智能革命中与发达经济体相比存在较大的技术差距。发展中国家面临与发达国家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和产业发展方面的“代差”风险。因此,此次《倡议》的提出彰显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的大国责任和大国担当。《倡议》就各方普遍关切的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问题提出建设性解决思路,为相关国际讨论和规则制定提供蓝本,从而提升发展中国家对人工智能全球规则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并进一步提升发展中国家对人工智能治理议题的议程设置和引导能力。

  从全球范围来看,人工智能步入技术发展的“奇点时刻”与人工智能治理的“关键时刻”。在这一重要机遇期,我国围绕人工智能发展、安全、治理三个方面,以《倡议》的方式系统阐述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方案是主动破局,更是通过顶层设计把握机遇窗口、化解风险挑战、塑造人工智能时代新优势的重要举措。


  2023年10月18日,《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发布。

  推动构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新方案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增进人类共同福祉为目标。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持续成熟,其在社会进步和创新中的潜力日益凸显。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和涌现性得到显著提升,在各类应用场景中的深度融合标志着人工智能已成为新型基础设施,成为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新引擎、新动能。在这一背景下,尽管不同国家在价值观和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国际社会已形成广泛共识,将“以人为本”作为人工智能研发和部署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理念。这一共识意味着,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过程中,首要任务是确保技术始终以人类利益为先,尊重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维护人的主体性地位,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真正服务于增进人类福祉的目标。“以人为本”理念强调人工智能开发应采取负责任的创新方式。这就要求在技术设计、开发和部署阶段,应系统地评估和衡量潜在的影响与风险,确保系统设计的公平性和多样性,避免技术滥用。“以人为本”理念还要求人工智能与人类的价值观和伦理规范“对齐”,确保人类与人工智能的协作与互动过程安全可信,有效防范人工智能对人类权利和价值的潜在伤害。因此,《倡议》将“以人为本”理念作为首要原则,不仅深刻体现国际社会对于人工智能治理的广泛共识,还成为构筑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愿景的关键举措。

  第二,逐步建立健全法律和规章制度,保障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伴随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需要以巨量参数获得更好的泛化性能和涌现能力,人工智能开发过程中所需数据集规模也不断攀升。可以说,海量多源的数据是人工智能研发的燃料,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基石,是产业智能化过程中最为宝贵的资源。因此,人工智能训练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窃取、篡改、泄露和其他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等行为。此外,人工智能训练和应用过程中还存在标注数据质量参差不齐、预训练语料库代表性不足、数据集时效性偏差等数据质量风险,以及交互数据自动跨境传输、定制化训练导致数据泄露和数据安全防御能力不足等数据安全风险。由于人工智能的技术迭代以日为单位,应在早期就有效地介入治理。各国虽在人工智能治理思路和具体方案上存在差异,但从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视角对人工智能训练环节施加规制和约束已成为广泛共识。因此,《倡议》提出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和规章制度,保障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中的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反对窃取、篡改、泄露和其他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这一提议正是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实践中切中各方普遍关切的体现,不仅显示出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机理的深入洞察,也凝聚了我国长期以来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创新性探索和积淀。我国业已开启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视角的国内立法,敦促和规范人工智能训练、部署和应用环节的规范化发展。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就是以身作则的制度典范,对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合法性、数据标注的规范性等加以明确规定。此外,我国的算法备案制度也包括对数据的审查,给保障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中的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提供了宝贵的制度参考,发挥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第三,坚持伦理先行,立足人类发展大局。

  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对社会的影响日益加深。人工智能风险所具有的隐秘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全球性等特点给人工智能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因此,在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实践中,一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国际认同度和辐射力已经成为影响国际科技合作乃至全球科技发展的重要变量。近年来,多个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也积极致力于人工智能伦理的构建,通过将人类价值观融入人工智能研发和部署环节打造人工智能治理体系。

  与法律法规等“硬法”相比,人工智能伦理包含一系列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不仅有利于凝聚技术、产业、政策等各界共识,还可以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早期发挥重要的约束和指引作用。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正式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拉开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帷幕。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作为首部国家科技伦理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提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总体要求、治理原则以及科技伦理体制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措施,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指明方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时修订,《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陆续出台,均标志着我国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有序展开和不断深入。由此可见,此次《倡议》中明确提出“坚持伦理先行,建立并完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规范及问责机制”,是我国立足人类发展大局呼应全人类的普遍关切,彰显我国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大国责任和大国担当的重要体现。

  人工智能问责机制是人工智能治理的基石,通过准则、规范、标准等对人工智能研发、部署和应用环节开展评估、监督和归责机制。人工智能问责机制可以强化人工智能链条上各主体的责任意识,一方面促进科技企业积极开展自我约束的合规实践;另一方面也可保障用户获得有效救济,推动人工智能向负责任的创新方向有序发展。因此,《倡议》明确提出建立并完善人工智能问责机制,“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明确人工智能相关主体的责任和权力边界”,是将法律与伦理有机统一,将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中的多元主体有效纳入约束和规范机制,及时回应国内和国际人工智能治理关切,以治理创新赋能人工智能技术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

  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之时,《倡议》的发布恰逢其时。这既是中国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关键里程碑,也是助力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向前发展、汇聚国际治理共识的宏伟蓝图。《倡议》的提出,必将助益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共识的深化与人机和谐生态的良好构建。

稿件来源:中国网信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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