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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文成县网信办在工作中发现,属地一公司旗下“文成通APP”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经调查取证,文成县网信办认定该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对其产品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文成县网信办对该公司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目前,“文成通APP”已下架关停。
网络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稿件来源:网信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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