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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为传播淫秽物品滋生了新的空间。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务工,户籍浙江省永嘉县。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开始,被告人孙某某注册网址WWW.**.com、WWW.**.club,并租用国外服务器,在乐清市家中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站上传播淫秽图片及视频。截止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的WWW.**.club网站注册会员1098人,从中获利5000余元。经鉴定,该网站上含有110部淫秽视频,1543张淫秽图片。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小编提醒:
俗话说,万恶淫为首,淫秽物品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扰乱文化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必须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
针对互联网领域信息鱼龙混杂的情况,希望大家对于淫秽色情的内容要做到不下载、不点击、不传播,并及时举报,让淫秽物品无处遁形,让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共同净化和维护我们的网络环境。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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