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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小伙在乐清传播淫秽物品,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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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后跟似的客 发表于 2020-12-1 12: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为传播淫秽物品滋生了新的空间。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务工,户籍浙江省永嘉县。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开始,被告人孙某某注册网址WWW.**.com、WWW.**.club,并租用国外服务器,在乐清市家中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站上传播淫秽图片及视频。截止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的WWW.**.club网站注册会员1098人,从中获利5000余元。经鉴定,该网站上含有110部淫秽视频,1543张淫秽图片。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小编提醒:

俗话说,万恶淫为首,淫秽物品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扰乱文化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必须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

针对互联网领域信息鱼龙混杂的情况,希望大家对于淫秽色情的内容要做到不下载、不点击、不传播,并及时举报,让淫秽物品无处遁形,让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共同净化和维护我们的网络环境。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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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sb5454 发表于 2020-12-1 14: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惨 5000元 连建站人工费 建站成本费都没算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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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河 发表于 2020-12-1 14: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只能说男人最懂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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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xwzhcc 发表于 2020-12-1 15: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小编是不是nt,万恶淫为首意为过度是一切恶形成的开始。淫在此指过多、过分,并无淫荡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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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芙老师 发表于 2020-12-1 15: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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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等待 发表于 2020-12-1 15: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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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等待 发表于 2020-12-1 16: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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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保险丹 发表于 2020-12-1 16: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 电信中心网络
才五千元,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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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河 发表于 2020-12-1 16: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nxwzhcc 发表于 2020-12-01 15:38
小编是不是nt,万恶淫为首意为过度是一切恶形成的开始。淫在此指过多、过分,并无淫荡之意。

很少有人知道这句话准确的意思。现在词意偏离本来意思的句子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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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舟晚唱 发表于 2020-12-1 16: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这个人开了一年也就赚了5000,风险还大,找份正常的工作最多两个月就能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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