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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刘先生花了110来万元,买了辆油电混动的保时捷越野车,但一个月内频出故障。他拟定一份协商协议给4S店,里面有依据“汽车三包”政策提出的“退换条款”。可4S店方认为,“汽车三包”的规定是针对消费者个人购买的家用车辆,刘先生是以公司名义购买的,本身不适用“汽车三包”。2月22日,记者前往采访核实。
投诉人求助 110来万元买保时捷 一个月叫了两次救援
刘先生在乐清经营一家企业,去年12月25日,他以企业名义买了一辆保时捷。记者从刘先生提供的购车发票中看到,这辆车的型号为保时捷1984CC插电式越野车,产地为欧洲,卖家为温州市力捷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司地址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刘先生介绍,这辆车算上保险在内的各项费用,总共花了110来万元。
“这辆车买来第五天,我到地下车库开车,可怎么也开不动,后来叫了救援车,一查竟是电瓶没电了。”刘先生的妻子康女士回忆道,新车到手刚一个月,她送孩子去补习班,不料半路上保时捷车身剧烈抖动,变速箱故障灯也亮了,恐慌之余,她慢慢把车开出交通干道,再次叫了救援车,把保时捷送到4S店检修。
按刘先生的说法,4S店的维修师傅告诉他,车出问题的原因与变速箱机油不足有关。“我大学学的是汽车设计,毕业后在汽车销售行业干过两年,可以说,我对汽车的结构很熟悉。”刘先生称,他对4S店方的原因分析存疑。
考虑到新车到手才一个月、行驶里程仅1000多公里,刘先生对这辆保时捷未来的表现失去信心。
他写了一个协商协议,里面共有五款,其中第四款约定:如果在本协议签订的一年内再次发生类似故障,无论是上述的硬件损坏或者是系统软件故障引起,甲方(买家)有权向乙方(卖家)追诉以2021年1月26日内出现的故障为依据,新故障是2021年1月26日内出现的故障的延续,乙方无条件退换车。
4S店解释 企业购车不在“三包”内 愿向上级申请新方案
这份协议,4S店方没有同意签署。
涉事4S店的服务经理苏先生介绍,他们愿意积极服务好刘先生,他们也为此向厂家沟通,车辆的修理都没有问题,只要刘先生愿意授权他们检修,目前刘先生拿回了车钥匙,检修工作无法进行。对于刘先生提出的“退换条款”,苏经理解释,他们公司的法务有不同意见,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的确有更换或退货的条款,但这是针对消费者个人购买的家用车辆,刘先生的车是以公司名义购买的,本身不适用“汽车三包”规定。
刘先生则称,即使是企业名义买的车,也应享受退换条款,他明白任何品牌的汽车都难免出现质量问题,必要的检查也是应该的,但他购买新车还遇到这么多问题,而且4S店接下来的检查还要打开变速箱油底壳,这总要给他一个合理的保障。
经协商,刘先生提出一个新方案,他建议双方共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由这家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调查清楚这辆保时捷是否已经达到退换标准,如果达到了,那他坚决要求退换;如果达不到,只要4S店把车修好,他不会要求其他补偿条件。
苏经理表示,他们马上向公司请示能否同意这一新方案,尽快给刘先生答复。
2月25日,刘先生与苏经理再次面谈,就检验范围到底是变速箱还是整车,以及鉴定结果后是否还要走司法程序等问题,展开进一步协商,双方尚未签署协商协议。
■律师说法
企业购车适用《产品质量法》 《民法典》合同编
浙江迦金律师事务所刘恋律师认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为“汽车三包法”)中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此外,其第三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可见,“汽车三包法”规定适用的对象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的家用汽车。但从立法本意上来看,不应仅因刘先生是以企业名义购车,就降低质保要求。企业名义购车产生的车辆质量问题等纠纷,可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并可相应参考适用“汽车三包法”的具体条款。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以及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她认为,双方可以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及技术人员对涉案车辆进行质量问题的检测与鉴定,若从检测及鉴定结果中可见涉案车辆确实存在多次维修或无法修复等质量问题的,则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具有法定解除事由,4S店未能向刘先生交付合格车辆,致使刘先生未能正常使用涉案车辆,刘先生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4S店应当向刘先生退还全部购车款项及其他损失赔偿。
来源: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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