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结合《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温总工发〔2019〕37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4〕47号)基础上,对《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和出资比例的通知》(乐政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的保障项目内容和出资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保障项目内容 将《通知》中明确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原则上参加住院、意外、大病综合保障项目(保费62元/人•年)。”调整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原则上参加住院、意外、大病综合保障项目(保费60元/人•年)。”住院、意外、大病综合保障项目不变,具体项目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资比例 将《通知》中明确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保,所需资金,单位承担不超过50元/人•年,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调整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保,所需资金全部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 请各参保单位联系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地址:市民活动中心A区一楼)做好相关业务办理(联系人:陈晨添、吴秀丹,联系电话:61886563、61886565)。 附件:温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一览表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温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一览表
费用标准 及期限 | 保障项目 | 保障责任 | 保障待遇 | 免责期 | 住院、意外、大病综合 60元/人·年 (每人每年最多参加2份) | 住院津贴 | 保障期内凡因病(含女职工生育)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 | 1. 每份每天可享受70元住院津贴,最高享受9100元(累计给付天数130天)。 2. 附加保障:每人自付医疗费2万元(含)以上,补助2千元,接下来每万元补助1千元,最高补助5万元。 | 意外伤害与住院津贴无免责期。 附加保障:首次参保30天免责期。 | 意外伤害 |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或亡故。 | 意外伤害根据伤残程度,每份最高保障金10000元的比例给付互助保障金。 | 重大疾病 | 1.急性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搭桥术;3.恶性肿瘤;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重要器官移植;6.白血病;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8.严重烧、烫伤;9.截瘫;10.多个肢体缺失等30种疾病。 | 每份一次性给付互助保障金12000元(甲状腺恶性肿瘤6000元);首次患各类原位癌,一次性给付互助保障金5000元;给付互助保障金后,重大疾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 首次参加重大疾病保障60天免责期,免责期内患重大疾病给付互助保障金1000元。 |
详见《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温总工发〔2019〕37号)。 来源:乐清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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