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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将工地内的污水直接抽排到东璟路路面上,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事公司在道路上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乐清市城东街道东璟路有道路上排放污水的情况。
经过现场初步检查勘验发现,道路上所排放污水的源头来自东璟路东侧相邻的施工工地内,涉事工地将工地内基坑处堆积的污水直接抽排到工地旁东璟路路面上。经执法人员沟通交涉,确认违法主体为该工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浙江某建设公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道路上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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