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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两周年之际,10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过依法治理互联网平台违规收集处理信息、算法运行错误侵权、未经同意发送商业短信、非法采集人脸图像等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规范商业推广行为,彰显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维护良好网络空间生态。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法院:判赔1万元
王某2019年4月首次登录某APP时,授权其获取微信好友关系。而后卸载重新下载安装时,王某拒绝了APP关于公开地区、性别和微信好友等信息的要求,未再授权APP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但该APP仍然显示其微信好友浏览信息。王某认为某计算机公司运营的该APP未经授权使用其微信好友信息,侵害其隐私及个人信息,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APP收集、使用王某“地区、性别”信息,同时又允许用户随意更改和填写该信息,其收集处理该信息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在王某重新下载安装且未予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不符合正当性要求。考虑到本案审结前,该APP已删除王某个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判令某计算机公司支付王某合理支出1万元。
法院指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互联网行业在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下,合理获取使用个人信息,可以促进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但应以不损害个人利益为前提。本案就互联网平台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具体评判标准,规范互联网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行为,对厘清权利边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退订短信被收费0.1元?法院:侵权!退还!
2021年4月,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由某信息公司所使用的号码10692735***发送的短信,内容为“您的话费余额即将不足?送您立减6元话费充值券,限时1天领取……回复BK退订。”王某按短信提示回复“BK”退订,产生资费0.1元。王某认为某信息公司未经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类短信广告,侵害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信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退订短信资讯费等。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短信由某信息公司掌握的号码端口发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系该信息内容的提供者。涉案手机号码属于王某的个人信息,在王某未曾提供该手机号码的情况下,无论某信息公司从何种渠道获取该手机号码,均存在收集王某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王某手机号码发送商业广告,属于个人信息使用行为。综上,某信息公司未取得王某同意即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对王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等规定,判决某信息公司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退订短信资讯费0.1元。
法院指出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是依法规制商业短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以最大化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为宗旨,认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号码的登记使用者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合理推定短信发送行为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在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情况下构成个人信息侵权,为规范商业推广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有益借鉴。
卖手机卡同时违规获取个人信息法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3万元!
2018年9月,赵某向中国移动公司承包了手机SIM卡开户业务,后通过与他人合作、购买的形式,快速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再将非法获取的实名认证手机SIM卡1000多张出售给他人。2019年10月,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归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赵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赵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赔偿金。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赵某未经公民个人同意,非法收集不特定个人身份信息用于制作手机卡并部分出售给他人,以及购买载有个人信息的手机卡转售,出售手机卡1000多张,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且赵某出售的上述手机卡被购买者用于进行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不特定公民的财产安全,损害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等规定,判决赵某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支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万元。
当今社会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个人信息流通便捷,经营者可以高效利用各种信息为特定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但同时也存在个人信息被不法商家泄露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本案依法认定经营者非法获取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且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判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尊重,构筑起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
稿件来源:网信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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