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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的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相撞
不报警 不处理
回头看了一眼
竟逃之夭夭了
以为可以一走了之?
不!乐清交警仅半小时查获!
6月25日7时许,乐清交警接到群众报警,称乐清市白石街道下凤线附近路段,发生一起摩托车与二轮电动自行车剐蹭的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逃逸。
交警赶到现场时发现,一辆黑色摩托车停在路边,车辆右侧反光镜断裂,车身多处存在剐蹭痕迹。摩托车驾驶员杨某正站在路边,脸部有轻微擦伤,所幸并无大碍。
据杨某介绍:事发时,他驾车经过附近路段时,一辆白色二轮电动自行车逆向驶来,情急之下杨某采取紧急制动并转向避让,结果两车发生剐蹭,摩托车失控发生侧翻,紧接着连人带车摔进路边绿化带。等杨某起身后,电动自行车已不知去向。
交警根据杨某提供的线索,立即部署科技警力协同合作,并安排警力对附近工业区进行走访调查。仅耗时半小时,就成功查获涉逃车辆及驾驶人雷某。
交警在调查询问中发现,雷某交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临近路口附近准备左转弯时,直接在对向车道内逆向,结果引发交通事故。
发现摩托车摔进绿化带后,雷某认为是摩托车车速过快导致摔倒,觉得事不关己,于是驾车回厂里上班,想不到交警很快就找上门。
现场,交警依法认定雷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逃逸不仅无法逃避责任
反而会加重处罚
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交通法律
依法有序通行
发生交通事故时
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
切不可心存侥幸选择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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