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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罚5万!今天起,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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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蚊子 发表于 2020-6-1 18:1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地下黑诊所、游医类、
非法医疗美容.....
无证行医
严重威胁着民众的身心健康
6月1日起,国家相关法律正式实施将对这些现象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促进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比可以看出,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相比,明确了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处罚力度大幅升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促进法》新处罚依据

《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6月1日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查处的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将优先适用《基本医疗促进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无证行医者以及
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相关人员,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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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米囊 发表于 2020-6-1 21: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电信
开始了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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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衣飘飘 发表于 2020-6-2 09: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特别是一些卖保健类销售,大字不识几个,天天说自己推销的产品是灵药,治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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