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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xx,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横峰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于网络)
被告人韦xx,女,2000年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韦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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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以林某某为首,被告人李xx及张xx(另案处理)等人为主要管理者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乐清市柳市镇新世界KTV六楼、万豪宾馆隔壁出租房、新聚丰园大酒店27楼、北白象镇白象大道471号等处建立卖淫窝点,纠集他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发放招嫖小卡片,使用微信、陌陌等社交通讯软件招揽嫖客,通过招聘及他人介绍,组织多名女性以418元一次“口爆”的方式从事卖淫活动。
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除组织者、管理者外,内部还还分为主管、客服、服务员、女技师(即卖淫女)等,通过统一食宿、收取押金的方式对卖淫女进行管理,统一收取嫖资,给卖淫女每单分成200元。
该团伙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纠集他人在窝点外望风并安装监控,在窝点内部则设立严密的门禁系统,嫖客上门均需服务员开门带入。
客服通过在外招揽嫖客抽取每单10-15元的提成,客服招揽到嫖客后在名为“接客群”的微信群内通知窝点有嫖客上门,由服务员开门将嫖客接引到指定房间,由主管或服务员安排卖淫女上钟卖淫,卖淫结束后则由服务员打扫房间卫生并送嫖客离开。
2019年4月8日晚,公安机关在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471号的窝点当场查获王某某、罗某甲、张某甲、程某某、陈某甲、赵某甲、郭某甲、周某某、罗某乙、郭某乙等十名卖淫女及数名嫖客。
经查,该团伙于2018年6月中旬至2019年4月8日期间的非法获利至少519万余元。
被告人李xx作为团伙的主要管理者之一,负责卖淫窝点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安排;被告人韦xx系被告人李xx的女友,自2018年7月份以来,先后协助李xx对乐清市柳市镇新世界KTV、万豪宾馆隔壁出租房卖淫窝点的账目进行统计,给卖淫女发放工资,并提供自己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给窝点用于收取嫖资。
经查,被告人韦xx提供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共计收入嫖资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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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xx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xx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期间,因被告人韦xx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x、韦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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