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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乐清开发区同乐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F
现已查明:
2023年05月04日,乐清开发区同乐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填写病历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5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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